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1月11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21年1月29日
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经2021年1月11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教师、服务学院、服务学校发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倡导“绿色招标”,采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学校稳步推进招标信息化工作,实现招标过程可留痕、可追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
第六条 招采中心是学校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招标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标工作,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主要包括:
1.接受并审核招标委托资料;
2.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最高限价;
3.发布招标公告;
4.接受投标报名;
5.组织资格审查;
6.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7.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
8.组织答疑、开标和评标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9.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
10.发放中标通知书。
(四)按照学校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规定,组织设备、家具等货物采购和服务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
(六)办理对外委托招标事宜。
(七)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报批工作。
(八)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八条 必须进入陕西省有形市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适用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规定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除外),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项目之外,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自筹经费、接受捐赠资金等,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由项目单位委托招采中心组织自行公开招标。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
1.普通货物(仪器设备、软件、家具、图书、军训服等)和服务(运行维保、搬运装卸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
2.科研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二)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概算≥60万元。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中央/多联式空调、新风系统、电梯、配电箱柜等)采购与安装,概算≥5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概算≥30万元。
(三)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
(四)上述限额标准统称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未达到第十一条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西北工业大学货物采购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达到第十一条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各学院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其他单位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申请不招标的项目,达到不同限额标准的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批复后,按批复意见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二)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招采中心提交招标委托申请,并提供上级部门批复文件(校内经费批准文件、报告等)和招标技术资料。
(二)招采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启动招标程序。
(三)对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采中心和项目单位分别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经核对、会签后确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的要求、时间和地点应随招标公告一并发布。
(五)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组织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七)向投标报名单位通知资格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具有投标资格。
(八)依据招标委托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九)向入围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5日,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十)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委托概算的2%,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十一)如需要踏勘现场的,由项目单位统一组织。
(十二)组织招标答疑。
(十三)项目单位出具答疑纪要,交由招采中心向投标单位发布,答疑纪要发布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十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五)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十六)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
(十七)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日。
(十八)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十九)办理中标通知书。
(二十)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十一)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招标委托前应对招标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科学、合理、公正地确定招标需求。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信息公开包括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等。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其采购信息除在西北工业大学校园公告平台和招采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以外,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信息在西北工业大学校园公告平台和招采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如投标单位对招标业务工作有异议,应向招采中心反映,由招采中心负责受理,并及时将重大审核情况向纪委办、监察处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招采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按章办事、保守秘密、不徇私情。不准泄露资格审查情况、不准泄露评标情况、不准泄露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内容等有关工作秘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单位,不得歧视投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采中心、纪委办、监察处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招标活动中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非法干预招标工作。
(二)与投标人恶意串通。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泄露资格审查情况、评标情况、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内容等有关工作秘密。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招采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采购计划或预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向招采中心提交招标委托。
(二)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干涉招标工作。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泄漏评标情况。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或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招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人如出现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扰乱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取消其报名或投标资格,如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明显有失公允的,学校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按照《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校招采字〔2016〕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