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审查办法
(经2021年1月11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保证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利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陕西省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工作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自行招标的各类项目(包括自行公开招标和自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如有特殊情况,经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和委托单位协商,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条 资格审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严谨、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稳步推进招标信息化工作,逐步实现资格审查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采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资格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不少于3名(单数)组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资格审查工作。
第九条 招标资格要求由委托单位提出,随招标委托一并提交招采中心。招采中心按照《西北工业大学招标委托受理工作规范》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委托单位意见后对外发布。
第十条 招标资格要求应根据项目需求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应合法、合理、可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委托单位必须对招标资格要求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要求中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资格要求中应设置报名单位无不良行为的条款。不良行为以政府诚信平台公布的不良行为和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本款中政府诚信平台是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和西安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等。
第十三条 招标资格要求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发布,对潜在投标人(以下称报名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发布的资格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内容应包含在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中一并发布,该公告即为资格预审文件,不再另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二)报名单位按照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资料。
(三)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资格要求对报名单位提交的资料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资格要求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要求对报名单位进行审查。
(五)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如要求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应注明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及其未通过原因并附相关证实资料。
(六)向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通知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如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中资格要求等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名单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资料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布,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资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 如报名单位对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截止时间2日前书面实名(加盖单位公章)提出。
招采中心应会同委托单位就异议内容进行协商,并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答复时间影响到资格预审时间的,应当顺延资格预审时间。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如有异议的,应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实资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后进行答复。
第十八条 报名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如通过资格预审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单位<3家,委托单位应考虑是否调整资格要求,并向招采中心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招采中心按照书面意见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二次公告后,仍<3家,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单位≥3家,所有合格单位均为入围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采中心向入围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报名结束后,向所有报名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5日。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三)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资格后审)。
(四)评标委员会仅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审查办法》(校招采字〔2016〕4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