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经2017年10月23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6〕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界 定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学校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以及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仪器设备(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应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需进行认定审核,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该表经项目实施单位(学院或其他部门)认定、项目立项单位(科学技术管理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若项目立项单位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已明确拟采购的仪器设备用于科研,则不需在《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审核签字。
第三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但小于200万元的项目,采用有限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但小于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组自行询价采购。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组自行采购。
第八条 若采用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需随《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一并提交给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若采用自行询价采购方式,在审签合同时需提供《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询价报告》等资料;若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在审签合同时需提供《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等资料。
第四章 论证及备案
第九条 若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在向招采中心提交《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前做好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条 专家论证工作由项目组所在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三人(含)以上的单数。
专家应当熟悉拟采购的仪器设备、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第十一条 论证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专家组成员和项目组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填写《西北工业大学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表》。该表需随《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一并提交给招采中心。
第十二条 备案工作由招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完成。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变更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如果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须填写《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表》,履行学校审批程序后,由招采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报批手续。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按照《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校招采字〔2016〕458号)、《西北工业大学货物采购管理细则》(校招采字〔2016〕459号)及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组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八章 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验收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采购过程中,项目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对于预算金额小于10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对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在签订合同时,项目组应提供《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二十条 监察处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表单均可在招采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第二十二条 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表
2.西北工业大学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
表
3.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廉洁自律承诺书